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陶某,生前是某饭店服务员,饭店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。2016年4月5日,陶某辞职,结清了工资,在回家途中,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。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认定陶某负次要责任。2016年12月26日,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。2017年10月13日,被认定为工伤。饭店系个体工商户,其经营者于2017年9月7日注销了饭店。
原审法院认为:因饭店注销,原饭店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其经营者承担。陶某虽然辞职,但是不能否认其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,因此,经营者应当承担陶某的工伤保险责任。
经营者不服,上诉。
二审法院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工伤认定依据: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职工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二款,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,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。
案件来源判决书案号:(2019)苏03行终30号